逼人吃喝污秽的“套路贷”涉黑案二审裁定令人惊呆

2020-06-05 11:10:52

近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上诉人罗嘉盛等11人“套路贷”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 


今年5月13日,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: 首要分子罗嘉盛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抢劫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,罚金8万元,其余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 一审宣判后,罗嘉盛等7人提出上诉。


本案系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“套路贷”涉黑犯罪案件。
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6年6月,罗嘉盛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注册成立某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,并陆续招募、雇佣了郭健勇、陈熙文、黎家盛、梁浩、许国灿、陈嘉麟及其他同案人进入公司工作。


该团伙通过借用他人注册的某恒贸易有限公司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的名义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哄骗借款人签订“虚高借款合同”“虚假借款协议”,从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“套路贷”犯罪活动。 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,罗嘉盛以“催收”为名,组织、指挥上述公司工作的人员及其他同案人,采取殴打、拍裸照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暴力“催收”,获取非法利益。


罗嘉盛接受他人委托,对于欠债不还与他人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,组织郭健勇等人,采取暴力殴打、威胁、威逼吃喝污秽的东西、泼红油、贴“大头贴”、拉横幅等手段进行非法“追债”,并逐步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

为进一步拓宽敛财渠道,发展、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,罗嘉盛与张镇源经密谋、策划后,决定由张镇源提供资金进行“套路贷”犯罪,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后由罗嘉盛组织成员负责暴力“追债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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